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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 2019-08-09
  • 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朝阳市行政审批局: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努力提高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我厅组织开展了2019年第一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
    (一)大连万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大连市鼎耀硅石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硅石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辽宁嘉融铸钢科技有限公司硅溶胶精密铸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主持人:李克强,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9920)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连市鼎耀硅石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硅石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确定项目大气环境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相关要求;遗漏物料运输环境影响分析内容;锅炉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相关要求。《辽宁嘉融铸钢科技有限公司硅溶胶精密铸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遗漏特征污染物二噁英相关评价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相关要求,报告遗漏项目与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内容。
    (二)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万宏自在城(一期)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谭艳来,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5577)存在的主要问题:声环境现状评价错误,声环境评价范围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相关要求;施工期扬尘执行标准错误,应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642-2016)。
    (三)沈阳中科生态环评有限公司编制的《辽阳辽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崔杰华,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5127)存在的主要问题:地表水引用数据超过了3年监测数据有效期,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相关要求;工程分析中遗漏大气、废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分析。
    (四)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建平县康达养殖有限公司年出头12000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肖志宏,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4575)存在的主要问题: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 第4号)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工作;遗漏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610-2016)相关要求。
    (五)内蒙古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辽宁瑞元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王永梅,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0997)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分析中氯化氢、硫酸雾污染物产生浓度核算错误;遗漏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调查;缺少地下水评价区水文地质条件,无水文地质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相关要求。
    (六)铁岭市天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朝阳双马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姜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4206)存在的主要问题:非甲烷总烃现状监测时间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相关要求;生产规模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错误,工程分析中遗漏污染源达标排放评价、扩建的造粒机废气产生量。
    (七)辽宁中环祥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编制的《辽宁龙威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钢结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孙悦,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7942)存在的主要问题:遗漏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标准,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相关要求;遗漏项目与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内容。
    (八)朝阳力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博宇(朝阳)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支PBN产品废酸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孙悦,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7942,现已离职)存在的主要问题:遗漏特征污染物氯化氢大气环境现状监测数据,缺少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内容,未进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相关要求;遗漏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调查;工程分析中缺少酸碱中和渣产出分析,缺少废酸pH、重金属含量分析数据。
    二、处理意见
    (一)对上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主持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将上述环评报告书(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主持编制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上报生态环境部,记入其环保诚信档案。
    (二)上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立即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并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厅。
    (三)有关建设单位应对抽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应对照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所在市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并抄报我厅。
    (四)对上述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即庄河市环境保护局、北票经济开发区审批服务局、阜新市细河区环境保护局、辽阳市行政审批局、建平县环境保护局、朝阳市龙城区行政审批局、朝阳市喀左县行政审批局予以通报批评。上述审批部门应对照监管责任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厅。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受理审核和评审把关,落实环评审批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评审批工作水平。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考核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共同促进我省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环评工程师应引以为戒,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水平。
    (三)各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对拟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提高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水平。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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