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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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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精神,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有序发展,我协会立足于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会员中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评价程序和分类分级标准参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执行。评价合格者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证书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格式。  
        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甲级评价工作,申报材料由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初审后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乙级评价工作,以及辖区内获证企业(包括甲、乙级)的年度审查。  
        四、运营操作工考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期分批组织,并统一发放合格证书。原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运营操作工培训采用统一培训教材,培训机构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培训需求自行确定后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备案。  
        五、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要高度重视评价工作,做好材料受理、审查以及培训和考试的筹备,指派专人负责并尽快将联系方式报我协会备案;加强宣传推广,充分调动会员企业参与评价工作的积极性;积极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争取管理部门支持。暂未设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省份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六、本着为会员服务的原则,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证书样式、申报材料要求等细则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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