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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4-22
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环协〔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改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作管理模式,是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需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
当前,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行政许可改革取得新进展。继国务院决定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国发〔2014〕5号)后,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不宜再继续实施,应当予以废止”。
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精神,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行业自律管理,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有序发展,我协会决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评价程序和分类分级标准暂参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执行。
其中,自动连续监测类评价工作与污染源排放监督管理密切相关,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加强对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企业的监管,设立自动连续监测专项评价,评价标准随后发布;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类的运营业绩要求有所调整,详见附件1。
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甲级评价和自动连续监测专项评价工作,申报材料(见附件2;或在我协会网站上下载,下载网址http://www.caepi.org.cn/)由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初审后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乙级评价工作,并及时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备案乙级证书情况。
四、评价合格者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证书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格式(见附件3),甲级证书和自动连续监测证书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乙级证书由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五、运营操作工培训和考试工作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要求,统一核发考试合格证书。
六、运营操作工培训机构应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经验,有满足需求的师资力量、固定教学场所和实际操作教学场地,并及时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备案。原则上各省设置1-2个培训机构,鼓励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积极承担所在地的运营操作工培训工作。
七、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要高度重视评价工作,做好材料受理、审查以及培训考试相关工作,并主动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争取管理部门支持。
附件:
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业绩要求
序号
类别
运营业绩
甲级
乙级
1
生活污水处理
a.运营2个(含)以上处理能力大于10万吨/天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a.运营1个(含)以上处理能力大于5000吨/天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b.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40万吨/天。
b.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8000吨/天。
2
工业废水处理
a.运营2个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天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a.运营1个处理能力大于1000吨/天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b.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5万吨/天。
b.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1500吨/天。
3
生活垃圾处理
a.运营1个处理能力大于1000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a.运营1个处理能力大于100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b.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2000吨/天。
b.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300吨/天。
原文地址:
http://www.caepi.org.cn/p/2728/350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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