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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 2012-09-27
  •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6日 来源:辽宁日报

      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时指出,在河道中滥采、滥挖河砂不仅危及行洪安全,而且破坏河道生态,导致河滩荒漠化,危害极大。建议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加大规范河道内采砂行为的力度,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的力度,并增加了条款,可操作性显著增强。其中,补充了临时禁采期的具体情形,内容为:“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发生地质灾害、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不宜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临时禁采期”;突出了对采砂行为的公众监督,特别增加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场所设立公告牌,标明采砂许可证号和采砂范围、数量、期限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设置警示标志”;加强了对采砂作业的管理,并新增加“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清理”。
     

      审议中,有的委员建议,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河砂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致使河道生态保护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为防止出现河滩荒漠化,条例应按照生态河道的管理模式,加大对在河道中滥采滥挖河砂的惩罚力度,斩断非法采砂的利益链条。有的委员建议,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眼下,河水资源的开发与使用呈不断增强趋势,从长远看,规范河道水资源管理,加大水资源的调控力度应该再进一步加大。
     

      当天,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省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我省文化产业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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